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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wearytolove (奪真書生A.W.) 站內: Gossiping
標題: Re: [新聞] 你信嗎?陳定南4.6億選省長 馬4.4億選總統
時間: Tue Jul 17 12:50:30 2012
小弟之前的研討會論文與期刊論文中
有針對競選支出議題討論,文長,大家有興趣的話可以看看
----
首先,先來討論競選經費上限
我國公職競選經費上限規定在2007年廢除(總統競選經費上限1995年廢除)
所謂廢除,就是競選經費上限只是用來確定補助款跟稅的最高額
假如支出超過這上限是沒有任何懲罰的
為何呢?因為當時立法者(國民兩黨都同意)認為『廢除罰則才能鼓勵誠實申報』
這聽起來有點合理,但實際上根本是個屁
因為中選會在改制前後查核人力並未增加,
所以廢除上限只是不罰款,中選會根本不知道有沒有誠實申報
這只是掩耳盜鈴的條款
(全世界沒有競選經費上限罰則的只有美國、澳洲跟台灣,
英法甚至韓國都有支出超上限罰則,韓國甚至超過上限當選無效)
那為什麼要廢除罰則呢?因為罰款到後來根本意義被扭曲成『誠實』了
馬英九與陳水扁在民國87年的台北市長選舉時,
兩人選後都號稱誠實申報(也都超過上限),又馬英九當選後兼台北市選委會召委,
所以變成『馬英九罰馬英九10萬元』的現象 (聯合晚報,1999年3月9日,版1),
這種申報超過再罰自己,變成一種追求名聲的方式
民國90年桃園縣長選舉,朱立倫也是這樣選後申報超過上限自己罰自己
民國92年高雄市長選舉,謝長廷也是這樣申報超過上限後大張旗鼓的請選委會罰自己
所以甘受罰款,就變成一種誠實的行為,還會得到更多名聲
再來,回到申報的問題
其實台灣對於競選支出的相關規定有過無數次討論與說明
但基本上台灣的選罷法漏了一個最大的環節:『第三人支出』
所謂的第三人支出,就是非候選人與非政黨在選舉上的支出
例如許多板友提到的,樁腳或地方派系幫忙掏錢打廣告、大企業請吃飯擺好場子等等
這種支出全都不會記在候選人自己的選舉支出中
因此常成為各地向候選人或政黨輸誠的方式之一
然而,這種經費到底要怎麼限制,其實世界各國都很困擾,鄉民們也可想想看
某企業在報紙打廣告支持1號候選人,但1號說我根本不認識該企業,干我屁事
那這種情況下,要把經費全歸到候選人身上,也是於法無據的。
當然,世界各國都有規定說,對特定候選人的支持廣告經費上限(如美國英國)
但有時後判定還是有一堆問題,例如說:『台商總會全力支持ECFA』
在總統選舉打這樣的廣告,有人會說是在幫馬英九競選
但內容沒半個字提到馬英九,而這政府政策蔡英文也有討論
這樣在判定是否『是競選廣告』上就不無疑問,判了後真的打訴願什麼還很難說
畢竟打廣告與集會結社推動政策,本來就是公民言論自由。
因此也使得我國或世界各國,在競選經費第三人支出的限制上一直有困難。
所以競選經費支出在判定與認定上,真的有很多細節還要深入
但在這些之前,中選會要先大增會計與查核人員才有用............
否則就跟現在抓怠速或公共場所吸菸一樣,全台才兩位數的人員,
有政策,有法條也,卻沒有執行力的。
--
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
◆ From: 140.112.150.127
※ 編輯: wearytolove 來自: 140.112.150.127 (07/17 12:51)
推 Jasy:專業推 07/17 12:53
推 hirokofan:推這篇 07/17 12:54
推 goldstein:過敏黨專門做法給自己鑽漏洞,超強 07/17 12:54
推 ucs1:帳冊燒掉有罰則嗎?? 07/17 12:55
有,但不重
→ Cosmoswalker:這篇不錯,淺顯易懂 07/17 12:57
推 piliwu:企業刊廣告支持候選人的,特偵組一律調查有無對價關係 07/17 12:59
→ piliwu:就沒企業會搞這種規避法令的小動作了 07/17 12:59
但問題就是企業可能只是刊廣告說"我支持設立孔子學院!"<--這是馬的其中一個政策
那這樣要怎麼辦呢?他可說"我沒說我支持誰啊,蔡英文也可設孔子學院啊"
※ 編輯: wearytolove 來自: 140.112.150.127 (07/17 13:01)
→ piliwu:起碼可以不要讓規避法律的人那麼囂張,選成這樣難看死了 07/17 13:05
推 mmes:厲害 07/17 13:05
推 sayuki:推 07/17 13:06
推 Layase1:反正一切合法 至於法院是誰開的大家都知道 07/17 13:10
推 ust: 07/17 13:31
推 rdmtb:推專業。 07/17 13:36
推 robeant: 07/17 13:52
標題: Re: [新聞] 你信嗎?陳定南4.6億選省長 馬4.4億選總統
時間: Tue Jul 17 12:50:30 2012
小弟之前的研討會論文與期刊論文中
有針對競選支出議題討論,文長,大家有興趣的話可以看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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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,先來討論競選經費上限
我國公職競選經費上限規定在2007年廢除(總統競選經費上限1995年廢除)
所謂廢除,就是競選經費上限只是用來確定補助款跟稅的最高額
假如支出超過這上限是沒有任何懲罰的
為何呢?因為當時立法者(國民兩黨都同意)認為『廢除罰則才能鼓勵誠實申報』
這聽起來有點合理,但實際上根本是個屁
因為中選會在改制前後查核人力並未增加,
所以廢除上限只是不罰款,中選會根本不知道有沒有誠實申報
這只是掩耳盜鈴的條款
(全世界沒有競選經費上限罰則的只有美國、澳洲跟台灣,
英法甚至韓國都有支出超上限罰則,韓國甚至超過上限當選無效)
那為什麼要廢除罰則呢?因為罰款到後來根本意義被扭曲成『誠實』了
馬英九與陳水扁在民國87年的台北市長選舉時,
兩人選後都號稱誠實申報(也都超過上限),又馬英九當選後兼台北市選委會召委,
所以變成『馬英九罰馬英九10萬元』的現象 (聯合晚報,1999年3月9日,版1),
這種申報超過再罰自己,變成一種追求名聲的方式
民國90年桃園縣長選舉,朱立倫也是這樣選後申報超過上限自己罰自己
民國92年高雄市長選舉,謝長廷也是這樣申報超過上限後大張旗鼓的請選委會罰自己
所以甘受罰款,就變成一種誠實的行為,還會得到更多名聲
再來,回到申報的問題
其實台灣對於競選支出的相關規定有過無數次討論與說明
但基本上台灣的選罷法漏了一個最大的環節:『第三人支出』
所謂的第三人支出,就是非候選人與非政黨在選舉上的支出
例如許多板友提到的,樁腳或地方派系幫忙掏錢打廣告、大企業請吃飯擺好場子等等
這種支出全都不會記在候選人自己的選舉支出中
因此常成為各地向候選人或政黨輸誠的方式之一
然而,這種經費到底要怎麼限制,其實世界各國都很困擾,鄉民們也可想想看
某企業在報紙打廣告支持1號候選人,但1號說我根本不認識該企業,干我屁事
那這種情況下,要把經費全歸到候選人身上,也是於法無據的。
當然,世界各國都有規定說,對特定候選人的支持廣告經費上限(如美國英國)
但有時後判定還是有一堆問題,例如說:『台商總會全力支持ECFA』
在總統選舉打這樣的廣告,有人會說是在幫馬英九競選
但內容沒半個字提到馬英九,而這政府政策蔡英文也有討論
這樣在判定是否『是競選廣告』上就不無疑問,判了後真的打訴願什麼還很難說
畢竟打廣告與集會結社推動政策,本來就是公民言論自由。
因此也使得我國或世界各國,在競選經費第三人支出的限制上一直有困難。
所以競選經費支出在判定與認定上,真的有很多細節還要深入
但在這些之前,中選會要先大增會計與查核人員才有用............
否則就跟現在抓怠速或公共場所吸菸一樣,全台才兩位數的人員,
有政策,有法條也,卻沒有執行力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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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 From: 140.112.150.127
※ 編輯: wearytolove 來自: 140.112.150.127 (07/17 12:51)
推 Jasy:專業推 07/17 12:53
推 hirokofan:推這篇 07/17 12:54
推 goldstein:過敏黨專門做法給自己鑽漏洞,超強 07/17 12:54
推 ucs1:帳冊燒掉有罰則嗎?? 07/17 12:55
有,但不重
→ Cosmoswalker:這篇不錯,淺顯易懂 07/17 12:57
推 piliwu:企業刊廣告支持候選人的,特偵組一律調查有無對價關係 07/17 12:59
→ piliwu:就沒企業會搞這種規避法令的小動作了 07/17 12:59
但問題就是企業可能只是刊廣告說"我支持設立孔子學院!"<--這是馬的其中一個政策
那這樣要怎麼辦呢?他可說"我沒說我支持誰啊,蔡英文也可設孔子學院啊"
※ 編輯: wearytolove 來自: 140.112.150.127 (07/17 13:01)
→ piliwu:起碼可以不要讓規避法律的人那麼囂張,選成這樣難看死了 07/17 13:05
推 mmes:厲害 07/17 13:05
推 sayuki:推 07/17 13:06
推 Layase1:反正一切合法 至於法院是誰開的大家都知道 07/17 13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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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 rdmtb:推專業。 07/17 13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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